人民網北京1月6日電 (張文婷)村鎮銀行作為中小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我國縣域地區三農金融服務重要生力軍。近年來,受多種因素影響,少數村鎮銀行逐漸劣變為高風險機構,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與金融服務能力。
近日,銀保監會發布了《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支持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和深化改革,有效處置化解風險。
少數村鎮銀行風險水平迅速上升
據了解,自2006年啟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以來,經過14年培育發展,目前村鎮銀行已成為機構數量最多、單體規模最小、服務客戶最基層、支農支小特色最突出的“微小銀行”,在支持農戶和小微企業、助力縣域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
數據顯示, 截至2020年9月末,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,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(市、旗),中西部占比65.8%,縣域覆蓋率71.2%。貸款主要投向縣域農戶和小微企業。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始終保持在90%以上,單戶500萬元以下貸款占85%,戶均貸款30.5萬元。
風險方面總體可控,整體經營發展穩健。村鎮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5.7%,總體具備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少數村鎮銀行近年來受各種因素影響,風險水平快速上升,相關問題較為突出,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與金融服務能力。
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 推動村鎮銀行改革重組
對此,銀保監會發布《通知》,進一步督促主發起行落實風險處置牽頭責任,推動村鎮銀行改革重組,加快村鎮銀行補充資本,強化風險處置,實現持續健康發展,更好地服務鄉村振興戰略。
《通知》指出,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,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,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,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。
其中,針對個別處置意愿不強、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,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、法治化的原則,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,推動其優進劣出。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、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,持股比例可超過10%,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%。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,待機構經營正常后,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范圍內。
同時,對于處置高風險村鎮銀行工作積極、成效明顯的主發起行,優先支持其后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,組建“多縣一行”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。
對于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、推進不力、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,屬地局應會同并表局對主發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監管約談、限期完成處置、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、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。
《通知》顯示,以上措施適用于監管評級5級、6級和經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風險的村鎮銀行,以及經屬地監管部門認定經營不可持續、存在嚴重風險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。
下一步,銀保監會將督促屬地監管部門、村鎮銀行及主發起行切實落實好《通知》相關要求,著力推進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,引導村鎮銀行不斷增強風險抵御能力,提升三農金融服務水平,實現持續健康發展。